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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至2011年期间,被告人林某某(男,1951年11月25日出生)先后9次在长乐市古槐镇上店村,将被害人陈某丽(女,2004年8月28日出生)、林某浠(女,2004年7月2日出生)、林某婧(女,2004年4月13日出生)抱到靠近长乐市古槐镇前塘村方向的一座旧民房或其家中,采取暴力和言语威胁手段实施猥亵行为后,方让被害人离开。
二、裁判结果
长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林某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,先后9次猥亵儿童,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。被告人林某某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猥亵儿童犯罪时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是犯罪未遂,该起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但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多次对3名幼女实施猥亵行为,主观恶性大,社会影响恶劣,故对其所犯罪行应予严惩。据此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,对被告人林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。
三、典型意义
本案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。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,性质恶劣,应予严惩。刑法规定,犯本罪的,依“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从重处罚。本案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,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态度。此类案件多发原因主要有:一是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。家庭、学校及社会对未成年人性知识教育不够到位,导致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缺失。二是家庭监护与关爱缺失。特别是留守儿童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,父母因忙于生计疏于监管,导致未成年人易受不法分子小恩小惠诱惑而被侵害。三是性侵害预防与社会帮扶机制缺失。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宣传教育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,无法提供有效的社会帮扶措施,二次伤害不同程度存在。因此,必须加大力度预防此类犯罪。一要注重对未成年人性教育。家庭与学校应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传授必要的防范知识,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。二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监管。父母等监护人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,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关爱;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起切实有效的监管教育责任。三要建立未成年人帮扶机制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,依法严惩此类犯罪,强化事前预防措施,共同做好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、疏导等工作,提供有利其身心健康的必要帮助。